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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申请:失实陈述

您的移民案件是否因虚假陈述而被拒绝?

您是否收到过程序公平信?

在《快速驱逐外国罪犯法》通过后,基于移民虚假陈述的移民不予受理(不允许进入加拿大或正在被驱逐出加拿大)的调查结果变得越来越普遍。2014 年 11 月 20 日生效的《移民和避难和保护法》(IRPA) 修正案将不可入境标准从两年提高到五年。移民虚假陈述的调查结果会产生重大后果,因为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及其家庭成员被禁止在五年内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谁会因虚假陈述而被认定为不可受理?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规定,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可能因多种原因而被认定虚假陈述,其中一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 (IRCC) 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 (CBSA) 提供不一致、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并因此导致或可能导致 IRPA 管理错误;
  • 向IRCC或CBSA隐瞒与此事相关的重要事实,并因此在IRPA的管理中引起或可能导致错误;
  • 由因虚假陈述而被认定不可接受的个人担保;
  • 在允许申请或申请难民保护的决定离开后;或
  • 在确定公民身份是通过虚假陈述或欺诈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而终止公民身份后。

重大失实陈述(可能导致错误)的示例包括

  • 未能声明您已被另一个国家拒签;
  • 提供被发现不真实或真实的文件;
  • 未提及家庭成员;
  • 未申报犯罪记录;
  • 申报您没有的就业经验;或
  • 从事非真正的婚姻。

在某些情况下,非重大失实陈述(不会引起错误)或相关性有限的示例可能如下:

  • 在申请中颠倒出生日期和月份;
  • 丧偶时表示单身;或
  • 在除一个表单之外的多个表单上提供正确且一致的信息。

虚假陈述的信息可以由主(主)申请人、家庭成员或您的代表提供(或省略)。它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主申请人有过错——即使他们不知道发生了虚假陈述。

裁定虚假陈述

认定移民因移民虚假陈述而不予入境的程序要求首先向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提供对指控作出回应的机会,这些指控应在与决策者面谈或程序公平信(PFL)中列出。如果指控是在PFL中列出的,则外国公民将获得特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或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面谈作出答复。

如果申请是在加拿大境外提出的,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必须向发现潜在虚假陈述的签证官作出答复。然后,签证官将评估回复并做出最终决定。

相比之下,如果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内提出申请,那么他们必须向IRCC(有时是CBSA)提出答复。如果在审查答复后,官员仍然认为外国国民或永久居民歪曲了自己提供的信息,他们可能会被要求参加IRCC或CBSA的面谈,随后可以根据IRPA第44条发布关于不可受理的报告,并在移民局举行听证会, 可以发出驱逐令的地方。在某些情况下,永久居民可以向移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其他人都可以在联邦法院对驱逐令提出质疑。

虚假陈述认定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因在加拿大境外提出的申请的虚假陈述而被认定为不可受理,他们将在五年内不被加拿大接纳,在此期间他们不得申请永久居留权。如果申请人因在加拿大境内提出的申请作虚假陈述而被认定不可受理,则适用同样的五年限制,但从申请人被驱逐出加拿大后开始。

这些严重后果也会影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个人因有不可接受的家庭成员而被认定为不可受理,无论该家庭成员是否陪同他们申请,以及该个人是不可入境者的随行家庭成员。特别是对于虚假陈述,不可受理和五年的禁令仅适用于永久居留权的家庭成员 – 这意味着不可接受的人的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申请或有资格在加拿大获得临时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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