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最新移民动态

加拿大入境被拒:刑事问题解析

在加拿大,即使没有刑事定罪,个人也可能被拒绝入境。这种情况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Canada, IRCC)有权根据第36(1)(c)条和第36(2)(c)条基于刑事原因拒绝入境。

第36(1)条 – 严重犯罪

对于拥有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公民,如果他们:

  • 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犯下行为,该行为在发生地构成犯罪,并且如果该行为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可判处至少10年监禁的犯罪。

第36(2)条 – 犯罪

外国公民因以下原因不予入境:

  • 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犯下行为,该行为在发生地构成犯罪,并且如果该行为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议会法案下的可起诉犯罪。

这些规定的应用并不总是一致或透明的,这增加了混淆。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案例历史和相关手册,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 这些规定并不旨在涵盖可能犯有但未被定罪的一或多个简易(较不严重)罪行的个人。
  • 它们可适用于逃避外国司法管辖区刑事诉讼的个人;
  • 不应适用于能够向IRCC证明已经改过自新或已被认为改过自新的个人。
  • 如果个人被认定为无罪,或者个人承认犯有行为但已获得记录暂停、记录被清除,或者进一步说,如果该行为在加拿大犯下,则这些规定不能使用。
  • 但如果一个外国调查当局决定不在一个刑事司法原则与加拿大相似的国家提起或继续起诉,这些规定仍然可以被使用。我们经常看到这种情况。

现在不可用的ENF 2 IRCC手册中概述的基本案例要素包括:

在合理理由确定外国公民,以及对永久居民进行可能性平衡的情况下,必须确定以下案件要素,以确定犯下了行为:

  • 犯下了行为;
  • 行为发生在加拿大以外;
  • 行为在发生地的法律下构成犯罪;
  • 对于外国公民,所讨论的犯罪在加拿大有一个等效的可起诉犯罪;
  • 对于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所讨论的犯罪在加拿大有一个等效的犯罪,可判处至少10年监禁。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看到IRCC官员在例如英国外国公民收到未导致定罪的犯罪警告,或者有未执行的逮捕令,已发出指控文件,甚至在腐败程度高的国家,以贿赂换取撤诉的情况下,应用这些规定。

IRCC官员应该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束,而不是在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之前使用这些规定。它不应被用作起诉的替代品。不幸的是,这在实践中有时是这种情况。

显然存在许多变量,这些常用规定的应用可能很复杂。如果您担心这些规定可能被用来对付您,或者如果您已经是调查的对象或已被拒绝入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这里提供帮助。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